乐平市陶瓷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乐平市陶瓷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成员必须具备在陶瓷艺术事业上具有专业性、成就性、学术性,经验丰富的艺术家们自愿结成的团体。为对接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贡献力量。
【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继承和弘扬景德镇乐平市传统陶瓷文化艺术,壮大陶瓷艺术文化从业者队伍,促进陶瓷艺术家与各地区间的交流,实现乐平市陶瓷文化产业以及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本团体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乐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局,由监事长代表主管单位行使职权。登记管理机关是乐平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乐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局。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西省乐平市文化中心大楼四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开展陶瓷文化艺术活动;
(二) 弘扬乐平陶瓷文化艺术,加强宣传和推广活动,加强跨区域、跨行业之间的交流;
(三) 为繁荣乐平陶瓷文化产业,构建陶瓷文化产业发展交流平台,为政府政策制定建言建议;
(四) 加强乐平陶瓷文化人才建设,培养和选拔各类陶瓷文化艺术方面的人才,帮扶中青年人才成长;
(五) 加强乐平陶瓷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开展乐平“万年陶”历史文化挖掘和保护工作,传承和发扬乐平陶瓷历史文化。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职称证书、专业素养证明、单位资质材料(组织机构代码)等 ;
2. 代表作品(照片、报道等书证)、文章以及企事业单位职能、生产产品说明等材料 ;
3. 相关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等 ;
4.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推荐材料 ;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1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